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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幼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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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幼师学校为你分享幼师必知这14条法律!
发布时间:2018-10-09 15:14点击率:134我要分享

在经历过,诸多触目惊心的“三色”事件之后,人们对幼师都带上了一层审视姿态,但作为一名幼师,我们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但是在此之前,我们更应该先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因为一个不小心,我们很可能会犯下让自己一辈子忏悔无门的错误。临沂幼师学校幼儿教育工作者总结了14条法律负面清单,希望幼师小伙伴们注意防范,守法等于自护!



临沂幼师学校为你分享幼师必知这14条法律!





第一条 防范“故意伤害罪”

➤ 负面清单1: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不得体罚、殴打学生,不得指使学生殴打、伤害他人。


➤ 刑事责任:教职工体罚、殴打学生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条 防范“虐待被监护人员罪”

➤ 负面清单2:教职工在教育、管理、照顾学生过程中,不得虐待(包括扇耳光、针扎、刀划、挨冻、电熨斗烫等各种伤害行为)学生,不得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


➤ 刑事责任: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虐待学生,情节恶劣的,涉嫌构成虐待被监护人员罪。因其虐待行为而造成学生轻伤、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防范“过失致人死亡罪”

➤ 负面清单3:教职工在履行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不得疏忽大意、敷衍了事,不得将学生置于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境地。


➤ 刑事责任:教职工在管理、保护学生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因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而将学生至于危险境地,以至发生学生死亡后果的,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条 防范“ 强奸罪”

➤ 负面清单4:教职工不得对女学生实施强奸行为。


➤ 刑事责任:教职工强奸女生的,涉嫌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涉嫌构成奸淫幼女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构成奸淫幼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防范“猥亵儿童罪”

➤ 负面清单5:教职工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对学生实施猥亵行为。


➤ 刑事责任:教职工以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指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淫秽行为的(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年满14周岁的人(包括女性和男性),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防范“侮辱罪”

➤ 负面清单6: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学生人格,破坏学生名誉。

常见的侮辱手段分为3类:① 行为侮辱,如强行给学生剃光头,强行剥光学生身上的衣服,逼迫学生吞食粪便等;② 言语侮辱,如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③ 文字侮辱,如以大字报、图画、漫画、信件或者在报刊图书上写文章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老师:你学习不好,长得又那么丑,长大了只能要饭去……

学生:我不活了……

➤ 刑事责任:教职工当众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指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如造成被害人自杀、自残的后果),涉嫌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条 防范“非法拘禁罪”

➤ 负面清单7:教师将学生单独留在教室、办公室写作业时,不得将房门上锁;不得以反思错误为由,将学生锁在办公室、宿舍、储藏室等封闭的空间,或者以其他方式长时间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


➤刑事责任:教师长时间地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一旦造成不良后果(例如造成学生自杀、自残,或者因外力作用而死亡、伤残、诱发精神疾病的),将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防范“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负面清单8:对校园建筑、场地、设施、设备负有安全职责的教职工,发现、得知(包括自己发现,或者经其他教职工、学生报告后得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无力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并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如采取隔离措施、张贴警示标志、在现场维持秩序等)保护学生的安全。


➤ 刑事责任:教职工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的,涉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防范“危险驾驶罪”

➤ 负面清单9:校车在运送学生过程中,不得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不得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 刑事责任:校车在运送学生过程中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的,驾驶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载、严重超速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例如指使司机超载或超速),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第十条 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负面清单10: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尊重、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学生及其家长的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学生或其家长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 刑事责任:教职工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学生及其家长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防范“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负面清单11: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一旦接触到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普通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主要是各级国家教育考试在启用之前的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知悉人员应当严守前述秘密。


➤ 刑事责任:教职工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二条 防范“贪污罪”

➤ 负面清单12:教职工在工作中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刑事责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教师(即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公办教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涉嫌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十三条 防范“职务侵占罪”

➤ 负面清单13: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公办学校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工以及民办教师在工作中应当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将原本属于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变为个人所有)。


➤ 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学校招生录取、基建工程、食堂承包、房屋租赁等环节中索贿的,或者受贿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防范“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负面清单14:学校教职工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 刑事责任:教职工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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